台南市仁德區陳小姐問:本人去年初將自用住宅貸款由A銀行轉到B銀行,但該筆利息支出遭剔除,申報時應檢附什麼證明文件才可免遭剔除?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

納稅義務人自用住宅貸款以「借新還舊」方式(房貸轉貸或換約)辦理,若可證明新借款與原購置自用住宅房屋貸款有關,仍可依規定列報為購屋借款利息。惟列報時,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尚未償還額度內所支付利息列報減除,而非列報新借款的全部利息支出,例如轉貸時在A銀行的借款餘額為500萬元,轉貸後向B銀行增貸為600萬元,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只能就500萬元部分的利息列報扣除。納稅義務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需檢附轉貸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貸款清償證明書或建築物登記謄本手抄本及建物異動清單或建物索引(須含轉貸或換約前後資料)等影本,供稽徵機關查核,以免該筆利息支出遭國稅局剔除。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 網路新聞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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